协鑫集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6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6日9:15至2026年5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心)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450 人,代表股份1,786,070,3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2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 人, 代表股份1,415,172,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897%;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7,446人,代表股份370,898,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8%。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47 人,代表 股份370,898,2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46 人,代表股份370,898,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3398%。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承担回购义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78,167,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75%;反对4,642,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9%; 弃权3,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995,49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93%;反对4,642,43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7%;弃权3,260,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9,217,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4%;反对13,282,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7%; 弃权3,5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045,398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62%;反对13,282,83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3%;弃权3,57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张燊律师、王文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