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裴柏平、韦广权、杨进华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
裴柏平、韦广权、杨进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33 号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裴柏平、韦广权、杨
进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辉丰
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仲汉根、裴柏平、韦广权、杨进华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5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8 年7 月,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有关石家庄瑞凯化工有
限公司49%股权的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2.7 亿元的交易价格。
你公司2018 年至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股权交易价格的相关表
述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1.4 条、第2.1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仲汉根、时任总
经理裴柏平、时任董事会秘书韦广权、时任财务负责人杨进华未
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
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3 月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