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4,227,600 股,占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1.1205%。因此,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4,227,600 股,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373,083,118 股。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5 月08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05 月0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0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08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室。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贺国英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69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量为121,998,768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70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121,622,668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9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6,100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008%。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孔宁宁女士、彭学军先生、刘兰玉先生向股 东会做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1,874,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弃权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8%。
(三)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21,847,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2%;反对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弃权1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9%。
同意1,127,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883%;反对2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930%;弃权1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7%。
(四)审议通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报告及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贺国英回避表决。
同意1,121,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7.7190%;反对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持有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44%;弃权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7%。
同意1,121,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90%;反对5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4744%;弃权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6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童曦、计云生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