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森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30  兴森科技(002436)公司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及主持相关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或由公司董事会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公司

证券投资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一名委员不得在一次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委员未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等相关文件,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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