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灵: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2 月4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公司实际控制人姜伟先 生因涉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 进行立案。
近日,姜伟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6〕5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姜伟先生、顾自力先生:
姜伟、顾自力涉嫌内幕交易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州百灵)股票及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姜伟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姜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对姜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姜伟、顾自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姜伟通过私募产品代持贵州百灵股票及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 2022 年,贵州百灵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姜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 向禹慧远见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禹慧远见6 号)和禹慧进 取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禹慧进取3 号)转让贵州百灵股票 45,876,000 股和29,720,625 股。2022 年4 月,“禹慧远见6 号”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所持贵州百灵股票转让给禹慧进取1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禹慧进取1 号)8,830,000 股和禹慧远见5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禹慧远见5 号)19,170,000 股。姜伟对前述 私募基金产品持有的贵州百灵股票具有决策权,支付保证金,享有收 益,承担损失。2023 年,姜伟通过“禹慧远见5 号”、金算盘豪雅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算盘豪雅1 号)和寿宁海韵6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寿宁海韵61 号)等私募产品与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等机构开展以贵州百灵股票为标的 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签订衍生品合约,涉及名义本金合计 811,104,044.69 元。姜伟对衍生品交易具有决策权,支付保证金, 享有收益,承担损失。
一、姜伟、顾自力内幕交易贵州百灵股票及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
(一)涉及的内幕信息
本案包括两项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为贵州百灵2023 年重大亏 损事项。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 年3 月19 日形成,公开于2024 年
4 月30 日。姜伟、顾自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姜伟不晚于2024 年3 月19 日知悉该内幕信息,顾自力不晚于2024 年4 月11 日知悉 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二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所)对贵州百灵2023 年度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带否定意见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事项。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 年3 月28 日形成, 公开于2024 年4 月30 日。姜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 年 3 月28 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姜伟、顾自力内幕交易贵州百灵股票和以贵州百灵为标的 的场外衍生品合约
2024 年4 月15 日至18 日,姜伟决策“禹慧进取3 号”证券账 户卖出贵州百灵股票14,250,037 股,卖出金额96,563,523.72 元。 经计算,避损29,710,038.59 元。
2024 年4 月16 日至26 日,姜伟决策“禹慧远见5 号”提前终 止与华泰证券开展的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涉及名义本金 193,149,725.95 元。经计算,避损24,637,141.94 元。
2024 年4 月16 日至22 日,姜伟决策“寿宁海韵61 号” 提前 终止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全部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 涉及名义本金145,780,000 元。经计算,避损15,692,668.13 元。
2024 年4 月19 日至29 日,姜伟决策“金算盘豪雅1 号”提前 终止与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全部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涉及名义本金
457,675,759.69 元。经计算,避损86,014,510.07 元。
顾自力协助姜伟代持贵州百灵股票及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顾自 力知悉贵州百灵内幕信息后,参与上述卖出贵州百灵股票和提前终止 相关衍生品合约的决策,并传递交易指令,协助姜伟内幕信息敏感期 内交易贵州百灵股票及相关场外衍生品合约。
二、姜伟未如实报告持股情况,导致贵州百灵信息披露存在虚假 记载
2022 年3 月23 日至2024 年4 月18 日,姜伟通过“禹慧进取1 号”“禹慧进取3 号”“禹慧远见5 号”“禹慧远见6 号”证券账户持 有并交易贵州百灵股票期间,未如实向贵州百灵报告实际持股情况, 导致贵州百灵《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关于控股股 东部分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协议转 让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等系列公告中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 记载。
三、姜伟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
2022 年10 月18 日至2023 年1 月15 日期间,姜伟通过“禹慧 进取3 号”“禹慧远见6 号”证券账户集中竞价交易合计转让受限股 份占贵州百灵总股本的1.72%。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72%, 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贵州百灵公告和文件、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 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姜伟、顾自力上述交易贵州百灵股票及以贵州百灵为 标的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的行为,分别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 十三条第一款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姜伟上述未如实向贵州百灵报告实际持股情况,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情形。
姜伟上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证券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和《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 拟决定:
一、对姜伟、顾自力内幕交易贵州百灵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29,710,038.59 元,全部由姜伟承担。并处以29,710,038.59 元罚款,其中姜伟承担29,110,038.59 元,顾自力承担600,000 元。
二、对姜伟、顾自力内幕交易以贵州百灵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合 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6,344,320.14 元,全部 由姜伟承担。并处以126,344,320.14 元罚款,其中姜伟承担
123,944,320.14 元,顾自力承担2,400,000 元。
三、对姜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0 元罚款。
四、对姜伟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1,000,000 元罚款。
当事人姜伟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 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姜伟采取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 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对姜伟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违规人员,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一切正常。
2、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