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3—12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5-64号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东山精密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东山精密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东山精密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山精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东山精密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东山精密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3,294,85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8.00元,共计募集资金289,225.5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216.98万元(不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为286,875.5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13.21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86,395.39万元(不含税金额)。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9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序号 | 金 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286,395.39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261,135.36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1,470.65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26,114.53 |
项 目 | 序号 | 金 额 |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64.85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287,249.89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535.50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681.00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0.00 | |
永久性补流 | G | 681.00 | |
差异 | H=E-F-G | 0.00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实施各项募投项目的各全资子公司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
项,保荐机构名称已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海通证券承接。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山支行、海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海通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节余681.00万元已永久补充补流性,且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截至2024年12月31日,12个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