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中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2  柘中股份(002346)公司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1 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5 月21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 年5 月21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18 日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2 人,代表股份252,508,33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7.1835%。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247,535,15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6.057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90 人,代表股份4,973,1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1.126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0 人,代表股份4,973,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126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1%。

同意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7%;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2. 表决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2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1%。

同意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7%;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3. 表决通过《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252,419,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8%; 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3%。

同意4,88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44%;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0%。

4. 表决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52,49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 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同意4,95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3%;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5. 表决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52,421,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 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5%。

同意4,88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46%;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

6. 表决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52,42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1%。

同意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7%;反对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6%;弃权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