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3: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3证券代码:400246 证券简称:新纶3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到日期:2026年8月7日生效日期:2026年8月6日作出主体:其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措施类别:其他(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退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退市公司 |
| 高翔 | 董监高 | 原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内幕交易罪。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被告单位新纶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2月5日,公开于2018年2月28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单位新纶公司管理层授意被告人高翔组织实施交易公司股票以维护公司股价,作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被告人高翔,通过马素清、曾琰调拨新纶公司控制的资金并通过案外人配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并非其个人名义开展,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且为单位谋取了利益(维护公司股价、部分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翔作为被告单位新纶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系案涉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不得交易公司股票的法定义务。但其在公司管理层授意其维护公司股价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组织实施了内幕交易,系本案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翔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对被告人高翔不适用缓刑。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高翔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告人高翔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对被告人高翔不适用缓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案行为发生于2018年,系公司前任高管在职期间主导的历史遗留违规事项,相关责任人员已离职多年,与公司现任董事会、管理团队及现有经营层无任何关联。
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日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主营业务、核心团队、客户体系均保持稳定;本次判决仅涉及一百五十万元罚金,属于历史合规瑕疵的收尾处置,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重整推进及后续发展造成影响。
公司将继续全力推进预重整及后续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加快出清历史遗留风险,聚焦新材料主业发展,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涉及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具体财务影响以审计机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粤03刑初605号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