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斯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斯金”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罗普斯金签署的《保荐协议》,兴业证券对罗普斯金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罗普斯金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21年3月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3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兴业证券对罗普斯金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联系人 | 张衡 |
保荐代表人 | 张衡、杨安宝 |
联系电话 | 021-38565732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333 |
注册资本 | 674,924,800.00元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 |
法定代表人 | 宫长义 |
控股股东 | 中亿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宫长义 |
联系人 | 俞军 |
联系电话 | 0512-6576821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2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经营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7月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变更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指定沈中华先生、刘秋芬女士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因工作调整,兴业证券重新委派张衡先生、杨安宝先生接替沈中华先生、刘秋芬女士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给予了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末,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衡 杨安宝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