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01  中利集团(002309)公司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中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9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峰、徐军成:

经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4 月22 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 年前三季度各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24 年开展的光伏电池片和组件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 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将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收入分 别调减2.81 亿元、5.58 亿元和6.58 亿元,公司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 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伟峰、时任财务总监徐军成对公司前述违规行 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伟峰、徐军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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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 对相关问题深刻总结,认真汲取教训,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 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持续提升公司规范 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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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