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3-03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5月31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1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美盈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申请融资额度15,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3年10月18日在深圳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916202300000117)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苏州美盈森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股东大会审批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剩余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金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剩余额度 (万元) |
公司 | 苏州美盈森 | 60,000 | 22,000 | 38,000 | 15,000 | 37,000 | 23,0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珍义注册资本:29,831.1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699号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美盈森100%股权,苏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总资产(万元) | 116,708.05 | 114,128.38 |
负债总额(万元) | 61,973.84 | 54,758.88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13,029.52 | 3,298.04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60,062.57 | 52,847.61 |
净资产(万元) | 54,734.21 | 59,369.51 |
资产负债率 | 53.10% | 47.98% |
项目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半年度(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万元) | 95,967.08 | 33,591.71 |
利润总额(万元) | 5,271.89 | 5,546.94 |
净利润(万元) | 4,521.20 | 4,635.30 |
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916202300000117)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债权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编号:CD89162023800229)、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编号:
CD89162023800263)。
2、被担保债权: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3日止的期间内(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为限。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除了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8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6.95%。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4,30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5.28%。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8916202300000117)。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