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42 号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22.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12.25%。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