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束龙胜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0)以及《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接到束龙胜先生的通知,其减持预披露计划的时间已过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情况。
一、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束龙胜 | 合计持有股份 | 57,146,662 | 7.72 | 46,206,662 | 6.24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286,666 | 1.93 | 3,346,666 | 0.4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2,859,996 | 5.79 | 42,859,996 | 5.79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减持计划预披露以及实施进展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股东束龙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股份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束龙胜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