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关于高管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司高管汪宇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管人员汪宇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披露了《关于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8)以及《关于高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接到汪宇先生的通知,其减持预披露计划的时间已过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情况。
一、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股数 (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汪宇 | 合计持有股份 | 202,500 | 0.027% | 158,000 | 0.021%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1,875 | 0.021% | 151,875 | 0.021%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50,625 | 0.007% | 6,125 | 0.001% |
注:如有小数点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减持计划预披露以及实施进展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高管汪宇先生将根据市
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股份减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汪宇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