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蔡昭昀 黄庆林 陈光进 朱冬青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