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华药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7-01  恩华药业(002262)公司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 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6月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06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 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61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85,773,6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57.6670%。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87,438,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47.98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5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 98,33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9.6807%。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56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98,349,21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9.68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所代表股 份数额为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股的比例为0.0014%;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455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98,33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5,786,583 股的比例为9.680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 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议案所涉及的全部激励对象均进行了回避 表决,且均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总表决情况:

| 与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股)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585,773,686 | 585,544,066 | 99.9608% | 188,620 | 0.0322% | 41,000 | 0.007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98,349,215 | 98,119,595 | 99.7665% | 188,620 | 0.1918% | 41,000 | 0.0417% |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与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股)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585,773,686 | 585,550,166 | 99.9618% | 157,620 | 0.0269% | 65,900 | 0.0113%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 表决权股份总数(股) 与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 98,349,215 | 98,125,695 | 99.7727% | 157,620 | 0.1603% | 65,900 | 0.0670% |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 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