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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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或“公司”)于2026 年5 月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6)1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宇、宋鹰、宋隽逸、龙麒、邢霓虹:
经查,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事项:
拓维信息董事宋隽逸由其父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宋鹰提名担任董事。 宋隽逸未履行董事职责,实际是宋鹰代行董事职责,导致拓维信息董事会决议及 定期报告有关董事审议情况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拓维信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对公司董 事长李新宇、股东宋鹰、董事宋隽逸、时任董事会秘书龙麒、董事会秘书邢霓虹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 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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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机制,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 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提高合规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