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前需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魏若奇 冯颖 陆宇建签署日期:2023年0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