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周小雄)

查股网  2025-03-29  莱宝高科(002106)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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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公司2024年的相关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现将本人2024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周小雄,清华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现任深圳市兰德新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兼任中国波顿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市迈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神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积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公司在2024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24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会议召开次数5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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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姓名

董事姓名职务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议亲自列席 次数2
周小雄独立董事500

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报告期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2211

(1)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召开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制定,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2)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拟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切实履行了履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11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且现场办公天数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公司积极配合提供本人履职所需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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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还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积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2024年,本人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利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实地调研的时间、或者专门抽出空闲时间,到公司现场或子公司、分公司现场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累计现场履职时间15日。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座谈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进展情况,以及项目推进进展情况等。在平时工作中,本人经常通过电话及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内审部门等有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情况,并关注公共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切实保障了本人有效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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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合作开展光明工厂屋顶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法人——国能(宁波)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能”)合作开展光明工厂屋顶光伏发电合作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或“项目”),预计合作期内公司向宁波国能累计支付电费约人民币3,489万元(估算参考金额,鉴于合作期内电网供电市场价格、公司实际用电量均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金额以公司向宁波国能实际支付的光伏电费金额为准,以下均同此说明)。关联交易的合作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法人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臧卫东、王裕奎、廖林均予以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我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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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任免公司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聘任王行村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朱泽力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均自该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和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2024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在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我认为天健会计所具备继续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5、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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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结合视频办公会议,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一方面,本人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一方面,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充分认可公司管理层在面对全球充分的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其他技术路线的替代竞争的不利局面下取得的难能可贵的经营业绩,同时公司的MED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公司需尽快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激励政策和制度,全力保障MED项目的人力资源需求,更好发挥中长期激励基金的作用,充分调动公司经营层和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保持团队的稳定性和凝聚力。公司管理层认真听取本人建议,根据《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期内认真审慎制订了《公司2023年度激励基金使用与分配方案》,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2025年,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在任期内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使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最后,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签名):周小雄

2025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