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光源四路9号 公司光明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5,321,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40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180,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61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140,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140,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88%。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227,944,4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51%;反对72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4%;弃权6,649,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5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24,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023%;反对72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25%;弃权6,649,0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5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次修订稿)全文登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同意212,365,4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48%;反对22,956,1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次修订稿)全文登载于2023年8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表决结果:同意234,705,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3%;反对6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董楚律师、梁晓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