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能特: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 号城发新时代8 号楼 9 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参加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49 人,代表股份772,125,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97,408,690 股(即公司总
股本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回购股份数)的比例为32.20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2 人,代表股份738,329,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797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7 人,代表股份33,796,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097%;
(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34 人,代表股份69,806,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118%。此外,公司全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梅平先生、徐前权先生、查燕云女士在本次会议上作了《2025 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对其在2025 年度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的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参加培训和学习 情况等履职情况向股东会进行了报告。公司三位独立董事的《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26 年4 月29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下: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763,218,43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4%; 反对6,482,732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6%;弃权 2,424,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99,6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7.2404%;反对6,482,73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67%; 弃权2,424,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4729%。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763,185,63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22%; 反对6,515,532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8%;弃权 2,424,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66,8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7.1934%;反对6,515,53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37%; 弃权2,424,3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4729%。
3、审议通过《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
同意763,003,93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6%; 反对6,872,132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0%;弃权 2,249,4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9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685,1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6.9331%;反对6,872,13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5%; 弃权2,249,4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2224%。
4、审议通过《202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763,204,63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6%; 反对6,638,132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7%;弃权 2,282,7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85,8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7.2206%;反对6,638,13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93%; 弃权2,282,7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27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能特公司与石首能特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62,087,83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0%; 反对9,465,16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9%;弃权 5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769,0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5.6208%;反对9,465,169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91%; 弃权5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82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塑米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07,017,03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676%; 反对62,981,46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9%;弃权 2,1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7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98,2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7303%;反对62,981,469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227%; 弃权2,1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0470%。
7、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338,463,100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能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 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423,592,337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79%;反对7,895,269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206%;弃权2,1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736,603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5.5743%;反对7,895,269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1.3102%;弃权2,17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3.1155%。
果: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
同意762,937,937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1%; 反对6,839,132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8%;弃权 2,348,4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619,1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6.8386%;反对6,839,132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72%; 弃权2,348,4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36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