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梅 平 | 徐前权 | 查燕云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