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精工科技(002006)公司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3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4第三条 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被列为本工作细则所需要考核的董事,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任职且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6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7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及被考评人员的相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及被考评人员的相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薪酬绩效考核部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其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联络和协调,公司其余部门负责拟定议案、报告,搜集资料研究、落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被考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制度和方案等; 3、审查公司被考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制度和方案等; 3、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9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需报董事会批准。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0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情况及主要职责;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11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12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年度例会和临时会议,年度例会于每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13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1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15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16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17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18落款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落款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备注:

1、除上述修改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2、本次修订经公司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将同时废止。

特此修订说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