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顺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6-04-29  江顺科技(001400)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0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364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00万股,并于202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5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6,0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名,分别为雷以金、苏新华、陈继忠、陈天斌。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雷以金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6年4月23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5年10月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5年10月24日;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未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雷以金已于2026年2月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8年4月23日;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苏新华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6年4月23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陈继忠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两项锁定期限中,“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期限届满更晚,故最终限售期按该较晚到期期限执行;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6年4月23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
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陈天斌股份锁定的承诺1、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两项锁定期限中,“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期限届满更晚,故最终限售期按该较晚到期期限执行;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6年4月23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25年10月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5年10月24日;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未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已履行完毕,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承诺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8年4月23日;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或职务发生变更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陈天斌已于2022年12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6、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雷以金、苏新华、陈继忠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2、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依法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履行期限:长期;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雷以金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承诺:1、本人认可《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2、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后,本人将根据《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3、在公司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如履行期限:2025年4月11日-2028年4月23日;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有投票权)将积极促使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方案。4、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用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本人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停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雷以金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个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履行期限:长期;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雷以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向股东和社会公众道歉,停止在公司处领取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履行期限:长期;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雷以金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不存在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3、如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4、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5、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期限:长期;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雷以金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1、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履行期限:长期;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雷以金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人承诺:(1)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3)公司有权对负有个人责任的承诺人采取暂扣分红款等措施。(4)在承诺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前,不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承诺人承诺:(1)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履行期限:长期;承诺正常履行中,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有关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承诺说明

2026年4月21日,雷以金、苏新华、陈继忠、陈天斌作出如下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权益,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现自愿承诺:自2026年4月24日起4个月内(即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8月23日),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情形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不减持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

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02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3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备注
1雷以金10,012,50010,012,50016.6875%注1、注2、注4
2苏新华3,757,4993,757,4996.2625%注3、注4
3陈继忠2,250,0012,250,0013.7500%注2、注3、注4
4陈天斌2,002,5002,002,5003.3375%注4
合计18,022,50018,022,50030.0375%-

注1:因工作调整原因,股东雷以金先生于2026年2月4日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原定任期至2026年12月3日。雷以金先生在离职后半年内(即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8月3日)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即2026年8月4日至2027年6月2日),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雷以金先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自2026年8月4日起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503,125股。

注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股东雷以金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10,012,500股,其中1,2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陈继忠本次解除限售股2,250,001股,其中7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注3:苏新华、陈继忠系夫妻关系。

注4:雷以金、苏新华、陈继忠、陈天斌自愿承诺:自2026年4月24日起4个月内(即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8月23日),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5,000,00075.00-18,022,50026,977,50044.96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45,000,00075.00-18,022,50026,977,50044.96
首发后限售股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5,000,00025.0018,022,50033,022,50055.04
三、总股本60,000,000100.00060,000,000100.00

注: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意见结论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骏吕复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