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帆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03 月02 日14:3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03 月02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3 月02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558 号C 幢4 楼上海誉帆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42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81,12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82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77,069,0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051,0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5%。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38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6,120,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0%。中小股东是 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君合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68,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
反对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弃权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068,4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52%;
反对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0%;
弃权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068,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
反对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弃权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6,068,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3%;
反对4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弃权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尚世鸣律师、李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