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查股网  2026-05-19  翔腾新材(001373)公司公告

关于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恆上海津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上海市东大名路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关于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德恒02G20260155-00001 号

致: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 年5 月18 日14 点50 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广月路十月公社科技创业园S01 栋江苏翔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召开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 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 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是否讨论未列入《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 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 础上,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 (www.sz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验《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 东会;3.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等。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6 年4 月23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 年4 月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www.szse.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通知》。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 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 年5 月 18 日14 点50 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广月路十月公社科技创业园S01 栋江苏翔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 票时间为2026 年5 月18 日9:15-9:25、9:30-11:30 以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5 月18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 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等;2.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表;3.本所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 次股东会等。

本所见证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5,470,073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1.6402%。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924,67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97%。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外,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现场或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现场参会股东所填 写的表决票;4.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需 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的议案及 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38,924,176 股,反对50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54,103 股,反对500 股,弃权0 股。

2.00《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38,923,67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4%。

3.00《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38,923,67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4%。

4.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38,923,67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4%。

5.00《关于2026 年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 意38,923,676 股,反对1,00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74%。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2.查验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3.本所见证律师现 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等。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 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王浚哲

见证律师:

张莹颖

年 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