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3-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1303
注册时间:2011年9月7日
联系方式:0755-23981862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业内知名的智联网硬件及全场景AI算力底座提供商,专注于行业终端、ICT基础设施、工业物联网硬件产品及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并依托全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智算中心全流程综合服务,构建“硬件+软件+服务”的一体化解决方案生态。公司秉持“全面拥抱AI+”核心战略,围绕“云一边一端”全场景算力需求,构建起“感知AI一生成式AI—智
3-3-2
能体AI一物理AI”全链条的产品矩阵与一体化解决方案。依托产品定义、研发创新、柔性制造、供应链协同、数智化管理五大核心能力,公司构筑了深厚的技术壁垒与生态优势,深度赋能智慧教育、智慧办公、智慧金融、智慧医疗、智慧工业等垂直领域,同时前瞻布局了具身智能、AI智算、AI Agent及各类“AI+”创新业态,为千行百业的智能化转型提供全栈式技术支撑与端到端场景化服务,引领产业数智化升级浪潮。
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重视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建设,增强核心技术水平,适应行业及市场发展需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448人的研发团队,拥有境内授权专利434项,其中发明专利53项,拥有软件著作权296项。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6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1,149,631.19 | 616,952.15 | 512,546.15 | 320,870.30 |
| 负债总额 | 835,826.43 | 371,864.12 | 293,768.35 | 128,264.97 |
| 股东权益 | 313,804.76 | 245,088.03 | 218,777.79 | 192,605.3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 271,813.05 | 225,373.09 | 209,266.17 | 192,605.33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304,959.32 | 408,675.79 | 403,414.19 | 366,544.55 |
| 营业利润 | 74,013.68 | 33,189.86 | 24,296.54 | 3,358.54 |
| 利润总额 | 74,009.05 | 33,073.81 | 24,280.03 | 3,050.16 |
| 净利润 | 67,578.49 | 27,214.57 | 21,023.43 | 3,281.1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8,846.08 | 17,094.48 | 12,492.26 | 3,281.14 |
3-3-3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6,769.45 | -67,561.13 | 114,792.40 | -2,627.82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7,921.31 | -10,068.30 | -107,781.25 | -26,358.9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8,359.73 | 49,053.04 | 56,706.67 | 13,995.06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2,454.39 | -30,227.73 | 62,288.56 | -15,867.42 |
4、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单位:元/股
| 会计 期间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 基本 | 稀释 | |||
| 2026年1-6月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5.58% | 1.19 | 1.1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4.94% | 1.14 | 1.13 | |
| 2025 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88% | 0.53 | 0.5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87% | 0.39 | 0.39 | |
| 2024 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21% | 0.39 | 0.3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35% | 0.33 | 0.33 | |
| 2023 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74% | 0.10 | 0.1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9% | 0.08 | 0.08 | |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
/(E
+NP÷2+Ei×Mi÷M
–Ej×Mj÷M
±Ek×Mk÷M
)其中:P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
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
÷SS=S
+S
+Si×Mi÷M
–Sj×Mj÷M
-Sk
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
为期初股份总数;S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
k
为报告期缩股数;M
为报告期月份数;M
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
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3-4
3、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
/(S
+S
+Si×Mi÷M
–Sj×Mj÷M
–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5、主要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26年6月30日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流动比率(倍) | 1.43 | 1.50 | 1.50 | 1.97 |
| 速动比率(倍) | 0.78 | 1.00 | 1.21 | 1.39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76.57% | 61.99% | 55.13% | 36.70%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72.70% | 60.27% | 57.32% | 39.97%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8.29 | 8.93 | 8.33 | 7.73 |
| 财务指标 | 2026年1-6月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7.64 | 4.26 | 4.46 | 5.23 |
| 存货周转率(次) | 1.08 | 2.33 | 3.94 | 3.90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81,511.23 | 43,235.85 | 33,753.52 | 9,350.57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38,846.08 | 17,094.48 | 12,492.26 | 3,281.14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37,244.51 | 12,728.01 | 10,751.15 | 2,624.30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2.41 | 14.07 | 9.99 | 20.2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 2.95 | -2.68 | 4.57 | -0.11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8.61 | -1.20 | 2.48 | -0.64 |
注: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总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2026年1-6月数据已年化处理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余额+期末存货账面余额)*2,2026年1-6
3-3-5
月数据已年化处理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当期利息支出+当期折旧+当期摊销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当期利息支出)/当期利息支出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专注于行业终端、ICT基础设施、工业物联网硬件产品及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并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智算中心全流程综合服务,主要产品应用于教育、办公、医疗、AI等领域。公司主要下游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整体发展趋势基本一致,经济环境变化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影响较大。目前,全球宏观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相互交织,增长潜力和下行压力同时并存,若未来上述行业出现大幅度衰退,且公司经营策略不能很好地应对宏观经济周期性变化,公司将会面临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智算产业快速发展,电信运营商、云服务商及大型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智算服务商等纷纷加大在智算领域的投入,同时,一些传统企业也不断进场布局。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储备、响应速度、产品质量等方面保持自己的竞争力,公司的技术及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客户对新产品的要求或客户临时变更、延缓或暂停新产品技术路线,或公司无法及时开发新客户,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由于云计算技术在国内仍处于不断发展、优化、成熟的过程中,且由于互联网及信息技术行业的特性,其客观上会存在网络设施故障、软硬件运行漏洞、供电中断等问题,可能会给云计算用户带来业务运营中断、数据丢失等负面影响,从而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此外,如果公司服务器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洪灾、战争或其他难以预料及防范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公司所提供的云计算服务可
3-3-6
靠性也将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
2、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66,544.55万元、403,414.19万元、408,675.79万元和304,959.3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24.30万元、10,751.15万元、12,728.01万元和37,244.51万元,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86%、16.88%、20.14%和39.52%,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宏观经济情况、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市场需求、智算业务模式及盈利能力、固定资产投资折旧摊销增加等因素会影响公司业务规模和毛利率水平。如果未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业务规模收缩、毛利率下滑等,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主要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在公司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超过90%,占比较高,主要原材料为中央处理器、硬盘、内存、集成电路等。受供需结构等因素影响,公司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波动。公司可以通过调整产品价格转移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但由于产品价格变动较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在变动幅度上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同幅度上涨或上涨时间严重滞后,公司未能将原材料上涨的成本压力顺利传导并反映至产品销售价格,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及人才流失风险
智算业务需要服务器的上架、集群、调优、组网等全流程算力服务交付及后续运维的技术能力,公司必须拥有一批能够融会贯通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核心技术团队才能在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目前公司所在行业人才竞争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有效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且不能根据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有可能引起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这将对公司的新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3-3-7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和销售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等外币结算,因此汇率波动会影响公司汇兑损益,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837.43万元、1,347.34万元、1,162.47万元和-103.23万元。汇率波动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多因素影响,具有一定不确定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外汇结算量进一步提高,如果未来公司主要结算外币汇率在较长时间内出现大幅不利变动,而公司又未能采取有效对冲措施,将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大额汇兑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3、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3,267.88万元、85,576.84万元、177,875.65万元和476,676.1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3%、19.63%、
33.50%和45.47%。2025年末和2026年6月末,公司存货余额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根据上游原材料供需情况增加了中央处理器、硬盘、内存、集成电路、算力设备及其组件等原材料的储备,同时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规模随业务规模扩大而增长。未来若市场供需情况发生变化、行业竞争加剧,公司存货可能存在不能及时变现或跌价的风险,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3,588.11万元、87,280.52万元、90,755.97万元和54,671.0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57%、20.02%、
17.09%和5.21%。未来,若客户经营状况或资信情况恶化,出现推迟支付或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相关债务还款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持续盈利能力较强,不存在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但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不断加大外部融资的力度,资产债务规模不断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9.97%、57.32%、60.27%和72.70%,处于较高水平。若公司所处的宏观政策、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对现金流进行有效管控,则可能存
3-3-8
在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借款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公司的经营情况。
(4)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27.82万元、114,792.40万元、-67,561.13万元和96,769.45万元,存在一定波动。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随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但因业务规模增加而相应增加的存货储备提高了对流动资金的占用,以及收到政府补助金额的不确定性及税费波动等均会对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影响。后续如若公司净利润以及存货、经营性应收和应付等项目波动,则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有可能出现波动,并可能会影响公司资金流动性,进而可能增加公司财务风险。
(5)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等税收优惠。根据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税收优惠政策需定期复审或者备案。若未来公司不能满足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条件或者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将面临税费上升、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围绕当前经济环境、行业未来走向以及公司自身技术研发基础等方面展开。然而,由于未来宏观经济状况、行业竞争格局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募投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可能面临设备购置成本上升、实施进度滞后、资金到位不及时、算力服务价格下滑和算力资源利用率不足等外部挑战,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2)募投项目的实现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与宏观经济环境、下游市场需求、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国家政策变化、公司管理水平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密切相关。根据公司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
3-3-9
效益,但是如果市场发展未能达到预期、客户开发不能如期实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将对募投项目的效益实现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未来实现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根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使用计划,募投项目涉及规模较大的设备采购等资本性支出,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公司未来整体折旧和摊销金额,并可能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业绩水平产生影响。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实现的利润规模以及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增长能够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但鉴于募投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且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使得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水平未能达成原定目标,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费增加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5、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
(1)发行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公司股价变动以及投资者对于公司及项目认可度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虽然募投项目的实施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回报,但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的盈利水平能否保持同步增长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复杂,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
3-3-10
况、经营业绩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将受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行业环境、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因此,即使公司在经营状况稳定良好的情况下,公司股票价格仍可能出现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3-11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申购报价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98,109,825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3-3-12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7,000.00万元(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1 | 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 | 332,125.74 | 220,0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67,000.00 | 67,000.00 |
3-3-1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 合计 | 399,125.74 | 287,000.00 | |
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级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三、保荐人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联系方式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支音和张延恒。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支音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硕士学历,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埃泰克主板IPO项目,曾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通力股份主板IPO项目,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奇瑞汽车H股IPO项目、中望软件科创板IPO项目、清源股份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张延恒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硕士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佰维存储H股IPO、绿联科技创业板IPO、绿联科技H股IPO等IPO项目,佰维存储非公开发行股份、
3-3-14
华阳国际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跃岭股份上市公司收购、日照港上市公司收购、招商蛇口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3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的协办人为张印岭,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印岭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硕士学历,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芜湖埃泰克主板IPO、奇瑞汽车H股IPO等IPO项目,爱旭股份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并负责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工作及多个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论证和设计,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和良好的项目执行能力。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唐忠兵、王天琦。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一)截至2026年6月3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母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344,943股,持股比例为0.11%。除此之外,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
3-3-15
况。
(三)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人同意推荐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2026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6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3-3-16
2026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65,282,510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5.51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经本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3-3-17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人审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出,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袁微微、郭旭辉夫妇,保荐人核查了经董事
3-3-18
会和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开披露资料、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行业资料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98,109,825股(含本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在本次发行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回购注销股票、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距离本次发行预案的董事会决议日(2026年6月1日)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个月,符合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87,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智算中心建设及运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推进发展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其中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非资本性支出的合计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备合理性,为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3-19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不涉及境外战略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
5、本次发行价格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上述规定。
6、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
3-3-20
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亦不存在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述规定。
7、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8、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再融资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3-3-21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没有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10、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发行前股本结构表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八、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 1、持续督导期 | 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
| 2、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 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督促发行人规范运作。 |
| 3、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 | 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
| 4、对重大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 1、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相关披露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包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 5、现场核查 | 1、定期现场检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督促公司改正,并及时报告交易所。 |
3-3-22
| 持续督导事项 | 具体安排 |
| 2、专项现场检查:出现下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
| 6、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 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向交易所报告。 |
| 7、督促整改 | 1、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2、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 |
| 8、虚假记载处理 | 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向交易所报告。 |
| 9、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人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3-3-23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张印岭 | ||||||
| 保荐代表人: | ||||||
| 支 音 | 张延恒 | |||||
| 内核负责人: | ||||||
| 邵 年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 唐松华 | ||||||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
| 江 禹 | ||||||
| 保荐人: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