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材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 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申请上市时;
内;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 划并披露。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