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六年五月
3-1-1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接受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立新能源”)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9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推荐结论 ...... 13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 13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 14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 14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6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0
七、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 36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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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程主亮和王亮。程主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项目经历包括:立新能源(001258.SZ)IPO项目、宝地矿业(601121.SH)IPO项目。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王亮,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项目经历包括:立新能源(001258.SZ)IPO项目、宝地矿业(601121.SH)IPO项目、麦趣尔(002719.SZ)IPO项目,太极集团(600129.SH)非公开发行项目、中铁装配(300374.SZ)非公开发行项目、中泰化学(002092.SZ)非公开发行项目、麦趣尔(002719.SZ)非公开发行项目。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朱鑫江,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2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项目经历为宝地矿业(601121.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罗敬轩、陈悦梓晗、黄程、郭梓珺、毛雨、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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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发行人名称 |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477号新疆能源大厦10层 |
| 办公地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477号新疆能源大厦10层 |
| 注册时间 | 2013年8月28日 |
| 联系人 | 董爽 |
| 联系电话 | 86-991-3720088 |
| 传真 | 86-991-3921082 |
| 业务范围 | 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风电、光伏/光热电、水电、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的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933,333,334股,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1、有限售条件股份 | 9,750 | 0.00 |
|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3)其他内资持股 | - | - |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9,750 | 0.00 |
| (4)外资持股 | - | -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2、无限售条件股份 | 933,323,584 | 100 |
| (1)人民币普通股 | 933,323,584 | 100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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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合计 | 933,333,334 | 100.00 |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立新能源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 |
| 1 | 新疆能源集团 | 442,201,500 | 47.38 |
| 2 | 哈密国投 | 71,329,200 | 7.64 |
| 3 | 新疆国有基金 | 56,068,200 | 6.01 |
| 4 |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53,025,600 | 5.68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9,811,268 | 1.05 |
| 6 | 连云港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757,700 | 0.94 |
| 7 | 连云港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28,500 | 0.46 |
| 8 | 刘柳军 | 2,970,000 | 0.32 |
| 9 | 万玉梅 | 2,700,000 | 0.29 |
| 10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87,100 | 0.25 |
| 合计 | 653,479,068 | 70.02 | |
注:2025年9月9日,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连云港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5年9月17日,井冈山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连云港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1、上市以来股权融资的情况
自上市以来,发行人不存在股权融资情况。
2、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33,333,33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74,666,666.72元(含税)。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55.22%,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4年4月8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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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5月30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33,333,33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15,866,666.68元(含税)。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1.62%,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5年4月17日,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5月28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33,333,33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28,000,000.02元(含税)。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2.91%,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2026年5月21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结合上述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分红年度 |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 当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现金分红比例 |
| 2023年 | 7,466.67 | 13,521.63 | 55.22% |
| 2024年 | 1,586.67 | 5,018.21 | 31.62% |
| 2025年 | 2,800.00 | 8,507.85 | 32.91% |
| 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 | 11,853.34 | ||
| 三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015.90 | ||
| 三年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1.47% | ||
2023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为7,466.67万元,现金分红比例为55.22%;2024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为1,586.67万元,现金分红比例为31.62%;发行人2025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为2,800.00万元,现金分红比例为32.91%;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现金股利11,853.34万元,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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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1.47%。
3、发行人报告期净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序号 | 截止日 | 净资产 |
| 1 | 2023年12月31日 | 294,840.20 |
| 2 | 2024年12月31日 | 291,685.02 |
| 3 | 2025年12月31日 | 451,734.19 |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流动资产 | 348,363.53 | 284,754.30 | 239,970.38 |
| 非流动资产 | 1,527,083.70 | 1,244,254.91 | 723,254.06 |
| 资产总计 | 1,875,447.23 | 1,529,009.21 | 963,224.44 |
| 流动负债 | 428,474.29 | 366,661.94 | 132,393.85 |
| 非流动负债 | 995,238.75 | 870,662.25 | 535,990.40 |
| 负债合计 | 1,423,713.04 | 1,237,324.19 | 668,384.2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304,314.52 | 291,087.76 | 294,155.9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51,734.19 | 291,685.02 | 294,840.20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营业收入 | 105,992.60 | 97,067.85 | 98,976.86 |
| 营业成本 | 54,220.81 | 49,577.12 | 41,534.13 |
| 营业利润 | 11,417.77 | 7,727.31 | 15,349.45 |
| 利润总额 | 11,986.16 | 7,708.57 | 15,664.12 |
| 净利润 | 9,415.67 | 4,931.16 | 13,555.53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507.85 | 5,018.21 | 13,521.63 |
|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777.88 | 4,987.64 | 13,0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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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9,647.55 | 35,591.57 | 50,395.56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4,195.18 | -461,247.94 | -109,989.5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5,567.03 | 399,260.77 | -7,426.03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1,019.40 | -26,395.59 | -67,020.02 |
|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3,296.12 | 39,691.72 | 106,711.73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34,315.52 | 13,296.12 | 39,691.72 |
4、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流动比率(倍) | 0.81 | 0.78 | 1.81 |
| 速动比率(倍) | 0.81 | 0.78 | 1.81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75.91 | 80.92 | 69.39 |
| 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比例(%) | 0.09 | 0.17 | 0.15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0.36 | 0.39 | 0.48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2,726.33 | 1,355.46 | 2,488.85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75,057.26 | 67,129.86 | 66,175.43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04 | 1.17 | 1.6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 0.64 | 0.38 | 0.54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23 | -0.28 | -0.72 |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净资产;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三季度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4/3;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三季度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4/3;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合并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计提折旧+摊销;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费用化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9)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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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保荐机构为发行人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保荐机构间接控股股东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疆国有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0.0011%股份;发行人未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疆国资委”)通过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保荐机构间接控股股东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655%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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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2、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4年11月28日,公司质量评价委员会书面审议,审议通过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立项申请。2024年12月16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5年3月10日至3月15日,质量控制部门协调质量评价委员会委员并派出审核人员对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底稿验收。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本项目报送风险管理部。
3、2025年4月14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4、2025年4月15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7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6、2025年4月,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全套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7、2025年6月6日,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审核问询函回复等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8、2025年7月17日,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反馈意见回复文件及更新财务数据后的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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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5年8月15日,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反馈意见回复文件及更新财务数据后的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025年11月19日,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反馈意见回复文件及更新财务数据后的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26年5月,立新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反馈意见回复文件及更新财务数据后的申报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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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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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3年11月28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4年3月15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一次修订稿。
2024年10月25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二次修订稿。
2025年1月10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三次修订稿。
2025年3月25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四次修订稿。
2025年6月3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五次修订稿。
2025年7月11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六次修订稿。
2026年1月9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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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的议案。
2026年4月21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七次修订稿。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4年1月15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4年11月27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二次修订稿。
2025年1月27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议案第三次修订稿。
2026年1月27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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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6年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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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0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发行不超过280,000,000股(含本数)。
发行数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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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限售期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能源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新疆国有基金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新疆能源集团参与本次发行前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0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其通过参与本次发行继续增持股份,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新疆能源集团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其承诺三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并经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新疆国有基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控制的关联方,属于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根据《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其承诺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票。
综上,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四十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2,925.4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立新能源三塘湖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储能规模+80万千瓦风电项目 | 296,032.52 | 138,600.00 |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44,325.47 | 44,32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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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合计 | 340,357.99 | 182,925.47 | |
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新能源三塘湖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储能规模+80万千瓦风电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项目备案和环保审批手续,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综上所述,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四十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六)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编制了论证分析报告,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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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决议日为2023年11月28日,距离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即2022年7月19日,已超过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七)不存在《注册办法》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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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注册办法》十一条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结合前述内容,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行业与经营风险
(1)公司部分补贴项目未纳入“国补目录”、“合规清单”,导致该等项目暂
时无法收到发电补贴并致使补贴款回款周期变长的风险,未来如无法纳入“合规清单”将导致公司冲减、退回该等项目已确认补贴收入的风险
①公司部分补贴项目存在未纳入“国补目录”、“合规清单”导致暂时无法收到发电补贴的风险
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通过企业自查、现场检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摸清补贴底数,严厉打击可再生能源发电骗补等行为。2023年1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布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的公告》。
上述公告中,发行人在运营项目中可享有发电补贴项目共计15个,其中已纳入“国补目录”的发电项目共计8个,其中4个项目已被纳入国家电网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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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合规项目清单(另有1项尚未纳入“国补目录”但已纳入“合规清单”、1项于2025年11月通过合规自查复核并认定为合规项目,已恢复补贴发放,合计6个项目已纳入“合规清单”),其余9个尚未被纳入“合规清单”。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暂不发放补贴资金,2022年10月起已纳入“国补目录”但未纳入“合规清单”的补贴项目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②未纳入“国补目录”、“合规清单”而无法收到发电补贴导致公司应收补贴款持续增大且补贴回款周期变长的风险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发行人应收补贴款周转天数分别为1,409天、1,797天及2,379天,回款周期逐期变长。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纳入“国补目录”或“合规清单”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的补贴收入金额分别为36,168.80万元、34,784.07万元和29,566.7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54%、35.83%和27.90%。
2023年末、2024年末及2025年末,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金额分别为222,794.21万元、267,734.99万元及298,856.87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到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分别为15,568.13万元、10,306.44万元及17,988.52万元,占各年度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6.86%、3.78%及5.80%。
报告期内,公司未纳入“国补目录”或“合规清单”的项目确认的补贴收入占比较高,形成应收补贴款余额较大,若相关项目短期内未能纳入“国补目录”或“合规清单”,公司存在应收补贴款回款余额及账龄持续增加,回款周期进一步变长的风险。
③未纳入“合规清单”的项目存在部分补贴收入退回的风险
发行人可享有补贴但尚未纳入“合规清单”的部分项目因风机选型、光伏组件逆变器型号原因,存在实际装机规模超出备案容量的情况,根据谨慎性原则进行影响模拟测算,假设发生补贴退回情况,预计影响金额为1,667.25万元(含税),占发行人2025年度营业收入比重为1.57%。
④未纳入“国补目录”、“合规清单”的项目,对于前期已确认的发电补贴收入存在冲减、退回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未纳入“合规清单”的9个发电项目累计确认补贴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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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32,756.99万元(含税),累计已取得补贴资金为86,210.86万元,确认的应收补贴款余额为246,546.13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78,081.81万元。其中,同时未纳入“国补目录”及“合规清单”的6个发电项目累计确认补贴收入金额为40,420.47万元(含税),累计已取得补贴资金为789.21万元,确认的应收补贴款余额为39,631.26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0,372.33万元。
若公司尚未纳入“合规清单”的9个项目最终均未通过补贴核查,且其中已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因未通过合规自查而被移出,将需退回补贴资金86,210.86万元,终止确认期末应收补贴款余额246,546.13万元,并补充计提坏账损失168,464.32万元。其中,同时未纳入“国补目录”及“合规清单”的6个发电项目将需退回补贴资金789.21万元,终止确认期末应收补贴款余额39,631.26万元,并补充计提坏账损失29,258.94万元。综上所述,截至目前上述补贴核查工作尚未结束,核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已通过补贴核查项目的补贴款回款周期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上述情况无法得到改善,甚至于出现部分风力、光伏电站项目未通过补贴核查导致未被列入合规项目名单,被采取暂停补贴资金发放、核减相关补贴资金、退回已申领的补贴资金、移出补贴清单等处罚措施,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账龄及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不断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 )产业政策变动及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导致上网电价下降的风险公司售电综合上网电价的变动主要系受保障性收购电价、市场化交易电价及电价补贴三部分变动所影响。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逐步进入成熟期,电力体制改革也在同步进行。近年来相关政策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发电补贴、扩大市场化交易、丰富交易模式。根据新疆发改委《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新发改能价〔2025〕350号)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11月起,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区分存量补贴项目、存量平价项目和增量项目,分别确定年度机制电量规模、机制电价水平和执行期限。对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
补贴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30%;平价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50%。机制电价衔接原优先电量上网电价,即补贴项目0.25元/千瓦时、平价项目0.26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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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量规模原则上参照存量平价项目机制电量规模比例以及增量项目上网电量确定。机制电价通过分类竞价形成,竞价区间暂定0.15元/千瓦时—0.262元/千瓦时。
上述政策预计将导致公司发电项目尤其是增量项目未来售电均价呈下降趋势,并进一步导致公司综合度电均价存在下降的风险。具体从电价结构来看:
①保障性收购电价的变动风险
上述新政明确了2025年6月1日前投建的存量补贴项目、存量平价项目在未来将继续执行0.25元/千瓦时、0.262元/千瓦时的机制电价,但对于2025年6月1日以后投建运营的增量项目将通过竞价形成,竞价区间为0.15元/千瓦时—
0.262元/千瓦时,报告期内,公司保障性收购电价(不含补贴)分别为0.21元/千瓦时、0.21元/千瓦时和0.22元/千瓦时,若未来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竞价水平较低,则会导致公司整体保障性收购电价水平降低。
②市场化交易电量及电价的变动风险
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收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两部分,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市场化交易模式下,公司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申报电量及电价,采取集中竞价(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省间双挂双摘交易等多种方式确定最终成交电量及电价,经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未来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司市场化交易范围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销售电力将成为电力销售的主要方式。
报告期内,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电量占上网电量比重分别为30.98%、25.49%和33.99%,整体呈上升趋势;而市场化交易度电均价(不含补贴)分别为0.23元/千瓦时、0.18元/千瓦时和0.17元/千瓦时,整体低于保障性收购电价,且降幅较大。根据上述新政,未来存量补贴项目、存量平价项目、增量项目的市场化交易占上网电量比重将分别为70%、50%、50%,显著高于公司目前市场化交易占比水平。因市场化交易均价通常会低于保障性收购电价水平,随着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占比不断提升,公司综合度电单价会有所下降,这将导致公司总体发电收入有所下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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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电价补贴的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度电均价(含补贴)分别为0.42元/千瓦时、0.37元/千瓦时和0.32元/千瓦时,受发电补贴退坡及取消的政策影响,公司综合度电均价整体呈下降趋势。公司2021年及以前已投运发电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仍可继续享有发电补贴,不会受前述新政影响而发生电价补贴的变动,但该等项目因含补贴导致公司往年综合度电均价水平较高。公司自2022年及以后投运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均不再享有发电补贴,且根据前述新政对于增量项目的定价政策,随着公司未来新建项目的不断投运,增量项目的综合度电均价将低于公司目前综合度电均价水平,可能会导致公司综合度电均价水平进一步降低。
(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及坏账计提金额较大的风险 )
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2024年将按账龄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3年以上账龄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了重新核定,将应收账款账龄组合3-4年、4-5年及5年以上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50%、50%及100%,统一调整至45%,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有所降低。
2024年,发行人信用减值损失为-16,830.67万元,净利润为4,931.16万元,归母净利润为5,018.21万元,如按照变更前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测算,发行人2024年信用减值损失为-35,725.76万元,净利润-11,154.44万元,归母净利润为-11,067.40万元。
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未纳入“国补目录”或“合规清单”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数量为10项,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暂时不能获得新能源补贴电费的结算,已纳入“国补目录”但尚未纳入“合规清单”的项目自2022年10月起暂停补贴电费的结算,受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回款因素影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逐年增加,其中三年以上账龄的占比分别为27.89%、40.64%及46.67%,报告期各期,因应收账款账龄变长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分别为21,120.22万元、16,741.92万元及16,364.5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4%、17.25%及15.44%,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4.83%、217.19%及1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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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若公司可享受新能源发电补贴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未及时纳入“国补目录”或“合规清单”,应收账款账龄将进一步变长,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4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8,976.86万元、97,067.85万元及105,992.60万元。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521.63万元、5,018.21万元及8,507.8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026.22万元、4,987.64万元及7,777.88万元。2024年发行人经营业绩较2023年大幅下降,2025年经营业绩受新能源装机规模的提升,虽较2024年有所提升,但受限电率提升的影响相比2023年仍呈下降状态。
202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较2023年下降1,909.0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下降62.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下降61.71%。主要系:①风电项目因受资源条件波动及限电情况的影响,导致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较上年减少85.99小时以及风电项目部分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因交易价格波动导致的标杆电费电价同比下降10.48%,使得风电业务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245.20万元。②营业成本同比增加8,042.99万元,主要系发电项目折旧成本增加。2023年新增并网风电装机容量为99.50MW,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为189.50MW,上述项目的转固时间主要集中在2023年下半年,2024年完整年度计提折旧,且部分项目还配套建设了储能项目,相应储能系统彼时采购价格较高,从而使得2024年发电业务折旧成本同比上升。③发行人财务费用较2023年增加1,812.59万元,主要系新增借款用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出资及补充流动资金,另外新建新能源发电项目转固后,相关的项目开发贷款产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所致。
综上,报告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且未来仍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弃风限电率及弃光限电率持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弃风率分别为16.37%、
20.60%和28.82%,弃光率分别为9.90%、13.32%和25.93%。新能源项目的限电率受电网建设周期、调峰能力、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及规划协调等因素影响,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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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用电需求降低、电力输送通道建设进展不及预期等情况而出现消纳能力不及预期而导致弃风、弃光,将会对公司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②应收账款回款周期持续变长导致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大。若补贴电费回款周期较长的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将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长,账龄不断变长,导致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仍然较大,进而对公司利润总额产生不利影响。
③市场化交易电价持续下降,新能源项目结算电费价格受市场化交易价格持续下降影响,短期内仍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将会对公司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若前述不利因素不能有效改善,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仍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5弃风、弃光限电风险 )
由于风力大小、太阳光照强度存在间歇性和波动性的特点,风力、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电网需要根据包括风电、光伏在内的各类型发电机组发电量的大小和电网用电量的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各类型发电机组的发电量,使得电网总发电量与用电量保持平衡。当电网的调峰能力不足,不能完全接受风力、光伏发电向电网输送的电能时,电网会降低风力、光伏发电机组的发电能力,使得部分风力、太阳能资源无法得到利用。此外,因公司目前运营的风力电站、光伏电站主要位于新疆区域,虽然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但受限于本地消纳需求有限、电网远距离输送能力有限等不利因素影响,新疆地区弃风率、弃光率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上述因素所产生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的现象,可能会对公司发电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长期来看,随着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以及智能电网的发展,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的比例将会持续降低;但是短期内若因消纳等原因出现弃风弃光率回升,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6业务和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需要获取项目所在地区电网企业的许可才能将电厂连接至当地电网,并通过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进行电力销售,因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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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电网公司是本公司的主要购电客户。区域分布方面,公司目前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项目均分布在新疆地区。客户分布方面,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公司对国网新疆的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90%、94.33%和94.59%。如果未来新疆地区的新能源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本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7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内,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光伏电站、风力电站建设等资本性支出,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0,395.56万元、35,591.57万元及59,647.55万元。同期公司投资活动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15,395.97万元、379,031.08万元及222,086.58万元,均大幅超过同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公司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金融机构借款,其中自有资金一般占比20%,借款资金占比8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分别为69.39%、80.92%及75.91%,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持续提升,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若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信贷紧缩,未来电站建设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资金,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公司应收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收回周期持续变长,或受限于融资渠道有限而不能及时进行融资,公司将面临一定偿债风险。(8发电设备价格波动风险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主要成本来自于发电设备、储能设备的折旧,公司现有储备项目主要以陆上风电、独立储能项目为主,因此发电设备、储能设备价格的波动将会影响公司未来新建项目的收益率,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发电设备、储能设备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造成影响。(9电场(站)区域集中和自然资源条件风险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行业对自然条件存在较大依赖,公司风电场、光伏电站实际运行的发电情况与风力和光照等自然因素直接相关,具体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光照强度、光照时间等自然条件。立新能源电场(站)主要集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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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达坂城区域、哈密区域、昌吉州区域、奎屯区域。公司所发电量主要供应新疆电网和兵团辖区所属电网公司。公司的发电项目目前主要集中在上述四个区域,如果上述四个区域资源条件发生不利变化,造成发电项目的风力资源、太阳能资源实际水平与投资决策时的预测水平产生较大差距,将使公司风电、光伏发电量有所下降,进而导致发电项目投资收益率不及预期,对公司整体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0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公司完成并网运营的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子公司均位于新疆区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文件规定,公司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子公司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立新能源所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调整或取消,将会对立新能源投资新能源项目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但如果未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动,公司所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出现调整或取消,将会对公司投资新能源项目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11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新能源行业的竞争主要存在于新建电场(站)的开发,运营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以协议的形式约定获取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内开发新能源项目的权利。因此,各个运营企业在气候资源优越、电力输送容量充足的地理区域开发新项目的竞争非常激烈。可再生能源均享受政府相关激励政策,包括上网电价和电力上网优先权等。如果未来国家持续加大对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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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也可能会面临来自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的激烈竞争。
(12安全生产风险 )工程建设、电力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设施损毁、火灾、车辆交通运输事故等突发事件;公司项目分布地域辽阔、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直接影响工程建设与电力生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信息系统可能存在因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IT类设备设施故障等,对公司生产经营安全产生不利影响。(13土地房产相关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所属部分电站项目土地、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土地面积为508,132.68平方米,占公司总使用土地面积的9.85%,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建筑物的面积为8,670.49平方米,占公司总使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25.08%。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积极办理不动产权证,但由于相关权证办理程序较多、审批时间长,能否最终办理权证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则存在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房产或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没有达到预期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立新能源三塘湖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储能规模+80万千瓦风电项目。该募投项目的发电收入主要受上网电价、上网电量两方面因素影响。
①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上网电价不达预期的风险
2025年6月2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了《自治区贯彻落实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新发改能价〔2025〕350号),本次募投项目并网后将按照该方案对于增量项目所约定的机制电量及其定价政策实施售电,机制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仍需通过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实施。该募投项目收入预测综合度电均价为0.206元/千瓦时,如未来因市场竞争激烈、定价机制出现政策性调整,则可能会导致募投项目实际售电价低于可行性研究测算的综合度电均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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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②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上网电量不达预期的风险
上网电量方面,本募投项目预计年上网电量为183,744万千瓦时,上网电量利用小时数为2,296.8小时,如受电网消纳能力不足、弃风率较高等因素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存在上网电量及利用小时数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A.项目运行后实际弃风率高于预测弃风率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上网电量已考虑弃风率水平为20%。风电项目形成弃风情况主要系受国网公司依据下游消纳情况调峰调度所形成,2023-2025年,公司在哈密地区已投运的5项风电项目的综合弃风率水平为17.34%、18.66%和32.17%,三年平均弃风率水平为22.72%。其中2025年弃风率较高系因本年度新疆新能源装机的快速增长与本地消纳能力、外送通道建设存在阶段性错配所导致。如果未来高弃风率情况无法改善,将导致本次募投项目实际弃风率高于预测水平,从而影响上网电量不达预期,并导致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效益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B.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预测年均上网电量所对应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为2,296.8小时,经与公司同属哈密三塘湖风区投建较早且规模相对较大的哈密国投新风三塘湖第三风电场A区200MW风电项目进行对比,该项目在2023-2025年利用小时数为2,008小时;与同属哈密地区、同属本地消纳且未来亦将按新政执行售电的哈密新风恒远十三间房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相比,该项目在2023-2025年期间利用小时数为2,386.27小时。未来经营期间如遇到气候出现极端变化导致风能资源不足、下游需求低迷或产能过剩从而导致弃风率升高、消纳能力下降等情形,则可能导致本项目的实际上网电量及利用小时数无法达到预期。
受上述不利因素影响,募投项目存在收入及效益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立新能源三塘湖20万千瓦/80万千瓦时储能规模+80万千瓦风电项目投产后,公司产能规模将快速提升。尽管公司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如果相关上网政策发生重大不利调整、行业出现重大技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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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等情况出现,而公司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将使公司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并进而影响本项目的收益实现。
(3 )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中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和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2024年、2025年效益未达到预期,主要受到风资源波动、市场化交易电价波动和可再生能源补贴暂未回款,新疆新能源发电行业短期内出现较高的限电率等因素的影响。
①前次募投项目所处地区风资源波动、限电率较高的风险
受风资源波动影响,2024年度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和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分别较2023年下降3.45%和12.83%;2025年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与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主要原因系2025年度新疆区域新能源装机容量快速增长,与本地消纳能力、外送通道建设之间存在阶段性错配,导致新能源发电行业短期内出现较高的限电率,弃风率较高导致两个项目上网电量较2024年度进一步下降15.74%与11.80%,其中,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2023-2025年弃风率分别为13.11%、15.58%、36.13%,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2023-2025年弃风率分别为10.47%、14.42%、35.38%,上述因素是导致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主要原因。
②前次募投项目市场化交易电价持续波动从而影响业绩的风险
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2023-2025年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含补贴电价)分别为0.35元/千瓦时、0.24元/千瓦时、0.24元/千瓦时,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2023-2025年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含补贴电价)分别为0.18元/千瓦时、0.23元/千瓦时、0.18元/千瓦时,市场化交易电价持续波动导致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2024年营业收入下降。
③前次募投项目可再生能源补贴暂未回款风险
可再生能源补贴暂未回款导致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和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报告期内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持续增加,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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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使项目效益不达预期。伊吾淖毛湖49.5MW风力发电项目2023-2025年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147.19万元、359.58万元、587.63万元;伊吾白石湖15MW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2023-2025年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45.39万元、128.55万元、
191.78万元。
未来若风资源波动、市场化交易电价波动等对前次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无法改善、下游行业电力需求萎缩、电力供需关系失衡或受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将对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可再生能源补贴持续未回款也将对前次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持续产生不利影响。(4管理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与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连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
(5项目建设风险 )
电场(站)的建造涉及许多风险,其中包括恶劣的天气情况、设备、物料和劳工短缺、当地居民干扰、不可预见的延期和其他问题,上述任何事项都可能导致项目建设的延期或成本超支。公司通常聘用各类专业承包商建造电场(站)各分部分项工程,如各承包商未能根据规划完工或者项目建设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对公司的整体发电效率和经营成本造成影响。
3、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
(1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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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立新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3股市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1、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及光伏发电业务。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是国有企业较为集中的领域,公司在本行业的竞争对手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五大发电集团”,是以行业龙头为代表的大型国有发电企业。主要包括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为“新六小电力”,包括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及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六小电力”在传统水电、核电等能源业务基础上,正在快速转型,积极抢占资源布局新能源发电,实现业务飞跃发展。
第三类是地方性国有能源企业,是地方能源供应及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贡献者,公司属于该类范畴。地方性国有能源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及企业合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受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该类企业在地方新能源发电行业中亦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
第四类是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电站投资运营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对企业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所以大型国企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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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优势较强,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依靠自身灵活多变的机制、强大的执行力,以及资本市场融资平台的运用,也在该行业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2、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资源禀赋优势 )公司目前运营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主要位于新疆,区位优势明显。新疆地域辽阔,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资源丰富,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重点推进的大型清洁能源基地。风能资源方面,新疆年平均风功率在150瓦/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面积约为12.6万平方千米,全境被列为全国Ⅰ类、Ⅲ类风能资源区;风能资源总储量8.9亿千瓦,其中70米高度风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7.8亿千瓦,占全国总量的15.4%,居全国第二。风能资源富集区主要集中在达坂城、阿拉山口、塔城老风口、额尔齐斯河谷、小草湖、哈密三塘湖—淖毛湖、哈密东南部、十三间房、罗布泊、准东等十大风区,非常适合大型并网风力发电项目。太阳能资源方面,新疆日照时间长,大气透明度高,光照充足,全年日照小时数介于2,550—3,500小时,年辐射照度总量居于全国第二,仅次于西藏高原。全疆各地均被列为全国Ⅰ类、Ⅱ类太阳能资源区。此外,新疆拥有广阔的戈壁、沙漠、荒漠等未利用土地,非常适合规模化开发建设太阳能发电工程。(2项目获取优势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期间,新疆将全面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围绕国家“三基地一通道”定位,加快煤电油气风光储一体化示范,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供应,打造国家级新能源基地,包括建成准东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推进建设哈密北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和南疆环塔里木千万千瓦级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区。同时,新疆将加快建设国家能源资源陆上大通道,扩大“疆电外送”能力。2023年8月8日,“疆电外送”第三通道哈密送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开工建设。该工程起点位于新疆哈密市,落点位于重庆渝北区,全长2,290公里。建成后,每年向重庆输送电量超360亿度,配套风电、光伏、光热等新能源1,020万千瓦,支撑性煤电400万千瓦,新能源的电量占比超过50%,显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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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新疆新能源的消纳能力。2024年9月28日,“疆电外送”第四通道若羌至四川送重庆±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开工建设,计划配套396万千瓦煤电和不低于1,250万千瓦新能源。同时,积极推进新疆若羌—青海花土沟750千伏联网等工程前期工作,力争到“十四五”末“疆电外送”电量达到1,800亿千瓦时。
公司运营的多个项目均为“疆电外送”重点工程配套项目,其中哈密国投新风三塘湖200MW风电项目、哈密新风能源烟墩200MW风电项目、哈密新风光红星二场50MWp光伏项目、哈密国投新光山口50MWp光伏项目和伊吾淖毛湖
49.5MW风电项目均为“天中直流”外送项目,吉木萨尔合计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为“吉泉直流”外送项目。“天中直流”和“吉泉直流”是国家“疆电外送”和“西电东送”战略的重要特高压输电工程,通过将大型火电、风电、光电基地电力“打捆”外送,显著提升了新疆新能源的消纳能力和外送规模。
(3股东资源优势 )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能源集团是新疆能源产业发展的“主力军”,也是推动新疆“十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骨干企业。新疆能源集团已形成煤炭、油气、矿产资源、清洁能源电力生产与供应、能源服务及主业配套等多元产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控股股东雄厚的产业背景及综合实力为公司持续扩大主业规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新疆能源集团与新疆自治区各级政府的良好战略合作关系也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作为新疆能源集团旗下唯一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是新疆能源集团整合内部同质资源和资产的重要载体,未来将持续做优、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更好地支撑国家“三基地一通道”建设和国家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建设。为消除同业竞争,新疆能源集团已就旗下与立新能源有同业竞争关系的335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函》,承诺在5年内通过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方式,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将相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目前,部分涉及同业竞争的项目已委托公司运营管理,进一步体现了新疆能源集团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与信心。
(4专业化管理优势 )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所有经营性资产和收入均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紧密相关。经过十余年发展,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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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出一支高效的专业管理团队和生产组织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可再生能源电场(站)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经验,形成了较强的成本管控能力。公司在市场开拓、项目备案、工程造价、施工管理、运营维护等关键环节具备成熟的管理体系,能够高效、安全地推进项目实施。自成立以来,公司运营的各电场(站)始终保持稳定运行。此外,公司通过持续优化管理措施、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电场(站)的发电效率,显著提升了经济效益。(5人才优势 )公司始终专注于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坚持走专业化道路,汇聚了一批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和丰富行业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形成了独特的人才梯队。公司高度重视员工职业发展,通过专项培训、以赛促培、一线锻炼、岗位轮换等方式,持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致力于培养新能源行业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和专业岗位人才,为项目的高效建设和安全运营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公司不断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拓宽招聘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吸引优质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入,进一步加强人才储备,激发团队活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七、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1、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情况
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共计2名,分别为法人投资者1名,控股股东新疆能源集团,基金1名,持股5%以上股东新疆国有基金。
2、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私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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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基金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具体说明如下:
(1)新疆国有基金的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5,353.00 | 33.55 |
| 2 | 新疆交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30,000.00 | 18.18 |
| 3 | 新疆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900.00 | 10.24 |
| 4 |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5,000.00 | 9.09 |
| 5 |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000.00 | 7.88 |
| 6 | 新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 | 6.06 |
| 7 | 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 | 6.06 |
| 8 |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 | 6.06 |
| 9 | 新疆中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4,647.00 | 2.82 |
| 10 | 新疆天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0.06 |
| 合计 | 165,000.00 | 100.00 | |
(2)新疆国有基金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主要为股权投资。
(3)新疆国有基金属于合格投资者。
(4)新疆国有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未超过二百人。
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保荐机构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了新疆国有基金的备案情况,2019年6月25日新疆国有基金已完成备案。
4、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新疆国有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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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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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朱鑫江 | ||
| 保荐代表人: | ||
| 程主亮 | 王亮 |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 王明希 | ||
| 内核负责人: | ||
| 孙艳萍 | ||
|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保荐业务负责人: | ||
| 王明希 | ||
| 董事长: | ||
| 张翼飞 | ||
保荐机构(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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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程主亮、王亮担任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能源001258.SZ,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程主亮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王亮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程主亮、王亮在担任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能源001258.SZ,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后,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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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保荐代表人:
程主亮 王亮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