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5-04-11  丽臣实业(00121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5-00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及郑钢等6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3,008,000股,占总股本的33.037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性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0,000股于2021年10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67,495,5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变更为89,995,5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7,4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1、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9,995,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9,995,500.00股增加至125,993,7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74名激励对象授予566.6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4.4973%。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25,993,700股增加至131,66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3、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回购股份将用于稳定股价,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从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1,481,740股已于2024年11月22日办理完成注销事宜。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1,660,000股减少至130,178,26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0,178,26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5,714,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984%;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4,464,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01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0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33.0378%。该部分限售股原锁定期为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因公司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5.51元/股的情形,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将于2025年4月16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6名,分别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和郑钢。上述股东在《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是一致的,其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承诺: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若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减持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极力督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按照预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2、若本人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有权自该年度起扣留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四)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因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16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3,008,000股,占总股本的33.0378%;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6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备注
1贾齐正21,840,00021,840,0000.00已退休
2孙建雄5,880,0005,880,0000.00已退休
3侯炳阳5,880,0005,880,0000.00已退休
4刘国彪3,444,0003,444,0000.00现任监事会主席
5叶继勇3,444,0003,444,0000.00已退休
6郑 钢2,520,0002,520,0000.00现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合计43,008,00043,008,0000.00

注1: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叶继勇已退休,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注2:刘国彪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郑钢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其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注3: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5.51元/股,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目前可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后已由45.51元/股调整为30.61元/股)。另外,根据证监会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由于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应遵守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或要求,当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因此当前不能实际流通。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六)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自觉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

股份性质变动前股本本次变动变动后股本
数量(股)比例增加数量减少数量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55,714,23042.80%4,473,00043,008,00017,179,23013.20%
其中:高管锁定股9,306,4507.15%4,473,000-13,779,45010.59%
股权激励限售股3,399,7802.61%--3,399,7802.61%
首发前限售股43,008,00033.04%-43,008,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464,03057.20%38,535,000-112,999,03086.80%
三、股份总额130,178,260100.00%43,008,00043,008,000130,178,2601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注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系6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另外,根据证监会进一步规范减持行为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由于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均应遵守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或要求,当前公司股票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30.61元/股),因此当前不能实际流通。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