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二、对于《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之“年产25万吨新型绿色表面活性剂生产基地及总部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完成期进行延期,是结合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调整,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客观需要。本次延期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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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杨占红 李 玲 丁利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