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的了解和审核后,现就此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并听取公司相关人员的汇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进行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进行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修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占红 李 玲 丁利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