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18  丽臣实业(001218)公司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如下事项:

(一)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管理层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

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业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保证金(如有)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

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期货和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