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报告期在职的独立董事白华先生、林峰先生及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刘少波先生、王克明女士、朱少波先生在任期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