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75 号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出租资产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与深圳市鸿博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8号的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租赁期限10年,合同总租金12,845.12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10月27日才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6.1.2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