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芝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文件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4 年11 月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7 年3 月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11 年9 月2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2019 年8 月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024 年4 月23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26 年3 月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强化董 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还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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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还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发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或在会 议记录、决议上签名的行为即表示该委员同意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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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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