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电力”、“公司”或“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长源电力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 号院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 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百川、冯强
6、项目联系人:周百川
7、联系电话:010-6560824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0966.SZ
3、注册资本:348,103.5016 万元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 号国家能源大厦
5、主要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 号国家能源大厦
6、法定代表人:王冬
7、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联系人:潘承亮
9、联系电话:027-88717023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 年10 月29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 年12 月3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6 年4 月24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开展对长源电力的尽职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取得批文后,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 业务》等相关规定,在长源电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并上市后,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督促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2)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情况,督促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3)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发行人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运作情况;
(5)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6)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按照相关规 定发表核查意见;
(7)对发行人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 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报告;
(8)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促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 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等,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 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 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 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募集资金 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 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 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长源电力持续督导 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 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百川 冯强 周百川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曾琨杰
投证券控 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 中 年 5.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