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8-06  中 关 村(00093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证券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26-060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被告为公司下属公司,案件二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13,034,957.99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248,584.72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86,373.27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素堂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泰和)因与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临建设)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临建设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本案。中临建设于2026年6月申请财产保全,截至公告披露日,久久泰和及其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金额合计9.67万元。公司已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26)京0111民初18090号】,本案将于2026年8月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院

已受理本案,案号为(2026)京0109民初7485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民事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起,就被告开发的“泰和睿园”项目,陆续签订了七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该项目下的多项装修改造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履行了施工义务。

大部分工程均已按期竣工,并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被告均未完全支付各合同的工程款项。为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争议,双方于2025年9月29日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泰和睿园项目工程款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仅于2025年

日支付了第一期款项700,000.00元。被告未能履行后续达成的还款协议,要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泰和睿园工程欠款人民币23,297.44元,及以23,297.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泰和睿园工程欠款人民币190,310.61元,及以190,310.6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泰和睿园工程欠款人民币690,425.42元,及以690,425.4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泰和睿园工程欠款人民币666,111.47元,及以666,111.47元为基数,自2023年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泰和睿园工程欠款人民币1,220,000.00元,及以1,2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泰和睿园工程欠款人民币525,499.25元,及以525,499.25元为基数,自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泰和睿园工程欠款人民币932,940.53元,及以932,940.53元为基数,自2024年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本诉状第一项至第七项诉讼请求所涉欠款本金总额4,248,584.7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5年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因承建“海淀区两园之间村庄安置房某期项目”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原告供货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420,114.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6月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259.07元并支付自2026年

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60,0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8,786,373.27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涉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合计为人民币

917.37万元。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7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案由诉讼/仲裁请求判决/调解结果案件进展
1(2025)京0106民初59887号中实新材料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528.18买卖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4,306,589.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9月1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75,186.11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9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5,281,775.61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给付责任;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5)京0106民初59887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06,589.50元,因支付方式产生的贴息费由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若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626.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5日前给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已全部回款4,365,523.16元。履行完毕
2(2025)京0106民初59893号中实新材料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237.75买卖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货款2,377,549.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5)京0106民初59893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77,549.00元,因支付方式产生的贴息费由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若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9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达成调解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案由诉讼/仲裁请求判决/调解结果案件进展
已回款700,000.00元。
3(2025)沪0106民初40975号中实新材料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800.28买卖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6,540,48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9月1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177,287.12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3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5,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沪0106民初40975号】,判决如下:1、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540,484.00元;2、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18,435.60元为基数、从2025年1月16日起,以4,622,048.40元为基数、从2025年8月16日起,均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驳回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已全部回款6,830,974.85元。履行完毕
4(2026)皖02民终1421号中实新材料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928.81买卖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7,594,11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5年9月1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66,941.15元并支付自2025年9月13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27,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6)皖02民终1421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共同确认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594,117.50元,逾期付款利息430,148.76元;2、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逾期付款利息部分对应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第一期款项后,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于5日内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就本案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4、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达成调解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案由诉讼/仲裁请求判决/调解结果案件进展
权按照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5)皖0207民初108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7,594,1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扣除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款项后,立即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上述款项按期、足额支付给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6、一审案件受理费75,369.06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88.00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381.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00元,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暂未回款。
5(2025)京仲案字第12186号中实新材料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336.74买卖合同纠纷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2,690,0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6年4月2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10,327.90元,并支付自2026年4月24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6,00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保函费6,096.00元;5、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案件仲裁费和保全费5,000.00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25)京仲案字第12186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690,0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暂计算至2026年4月23日的利息161,256.00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2,6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6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函费6,096.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00元;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6、本案仲裁费56,182.68元(含仲裁员报酬35,454.52元、机构费用20,728.16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5,618.27元,被申请人承担50,564.41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50,564.41元。暂未回款。已裁决
序号案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涉案金额(万元)案由诉讼/仲裁请求判决/调解结果案件进展
6(2026)京0102民初1306号中实新材料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1,761.47买卖合同纠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6,372,568.1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4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87,544.12元,并支付自2026年4月28日起以欠付款项16,372,568.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30,00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24,554.92元;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京0102民初1306号】,判决如下:1、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3,592,773.36元;2、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29,191.4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已判决,被告上诉
7(2026)京0112民初197号中实新材料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1.33买卖合同纠纷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1,551,78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5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78,606.91元并支付自2026年5月26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支付后续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2,866.66元;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6)京0112民初197号】,判决如下:1、被告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51,78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51,787.5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已判决,被告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目前上述诉讼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久久泰和《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京0111民初18090号之一】;

、久久泰和及其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网银截图;

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26)京0111民初18090号】;

5、中实新材料诉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起诉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京0106民初59887号】;

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京0106民初59893号】;

8、中实新材料诉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9、中实新材料诉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0106民初40975号】;

11、中实新材料诉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12、中实新材料诉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1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0207民初10842号】;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6)皖

民终1421号】;

15、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5)京仲案字第1218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京0102民初1306号】;

1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京0112民初197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