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6  中 关 村(000931)公司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4,56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素生物)因与华普生物技术(河 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存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华普公司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已立案。

2026 年2 月,华素生物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反诉请求。石家庄高新区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出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类诉讼 标的额,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华素生物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6)冀01 民辖75 号】,裁定: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普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普生物技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双方于2022 年5 月27 日签订了《CpG 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技 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CpG 佐剂产品用于被告研发CpG-重组疫 苗。

被告于2024 年11 月25 日向原告发出订购2 批共1,000 克CpG 佐剂产品供 货通知;于2024 年12 月26 日向原告发出订购2 批共1,000 克CpG 佐剂产品供 货通知。

原告在生产完毕2024 年11 月25 日供货通知产品后,第一批500 克产品已 经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提出退货要求。在交付第二批500 克产品时,遭到被告的 拒收。原告已经将2024 年11 月25 日、2024 年12 月26 日两笔订单的产品全部 生产完毕。被告的拒收行为,将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接收原告交付的1,000 克疫苗佐剂产品,以 及原告正在生产或已经生产的产品;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华素生物提交的《反诉状》

1、反诉当事人

反诉原告:华素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华普生物技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状》主要内容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CpG 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专利及 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前述合同签订后,华素生物已向华 普公司支付4,000 万元款项(包含3,000 万元的预付货款以及1,000 万元的技术

服务费)。

2024 年11 月25 日、2024 年12 月26 日,华素生物分别向华普公司发出两 份供货通知,通知华普公司生产并交付各1,000 克B 型CpG(HP-23)佐剂产品, 并明确供货要求包括,“在符合GMP 条件下的场地、使用稳定且经过验证的生 产工艺新生产制品……”。

但华普公司先是拒绝供货,经华素生物催促后,华普公司改口同意供货。

华素生物于2025 年4 月10 日收到华普公司发来的首批货物500 克,但发现 华普公司所供该批货物为华普石家庄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石家庄公司) 于石家庄生产的名称为CpG HP001 的产品,因所供产品从名称、生产场地设备、 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均发生了变更,华素生物致函华普公司提出异 议,要求华普公司换货,华普公司拒绝。

因华普公司2025 年4 月23 日寄到的第二批500 克货物仍为前述CpG HP001 产品,华素生物因此拒收退回。之后华普公司再向华素生物寄来1,000 克产品, 华素生物发现该批产品仍为华普石家庄公司于石家庄生产的名称为CpG HP001 的产品,明显与约定不符。华素生物就此再次致函华普公司,要求其自行取回不 符合约定的1,500 克产品,更换交付符合约定的2,000 克B 型CpG(HP-23)佐 剂产品,但华普公司无理拒绝,且至今拒绝承担退货义务。

鉴于华普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背诚信,双方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合同目 的不能实现,双方所签三份合同因此已不能履行,华素生物现诉请立即解除双方 签订的三份合同,故华素生物向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提起反诉。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华素生物与华普公司双方于2022 年5 月27 日签订的《CpG 佐剂重组疫苗合作框架协议》以及《技术服务合同》《专利及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于本《反诉状》送达华普公司之日起立即解除;

(2)请求判令华普公司承担退货义务,接收华素生物退还的1,500 克CpG HP001 疫苗佐剂产品;

(3)请求判令华普公司向华素生物退还已付款项人民币4,000 万元以及以 前述款项为基数,自反诉提起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LPR 计算的 资金占用损失;

(4)请求判令华普公司向华素生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60 万元;

(5)判令华普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 诉讼合计为人民币1,059.13 万元。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诉讼尚在进展过程中,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华普公司《民事起诉状》;

2、华素生物《反诉状》;

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冀01 民辖75 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