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 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 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 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 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 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 入、按照《上市规则》第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前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 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前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前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前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前条第三款所列指 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出现该项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 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 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 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 绩预告。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 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 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 等。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 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 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响;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相关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财务管理 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公司各部门以及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各 部门以及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授权代 为履行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 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提交财务总监或分管领导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露。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制 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 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长审定并签发披露;
(四)经签发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交所提交,并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在法定网站或选定报刊上发布。
第四章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重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除定期报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相关主体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主体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 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 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 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 原则,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均负 有保密责任,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控制的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 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在应披露信息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寄送给董事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 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 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按照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回答与解释,对于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应妥善回避投资者的问询,在接受媒体采 访时应妥善回避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的问题,并提示此类问题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对外回答,对于公司内幕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 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法务部;
批;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 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存;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 交所。
第五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对特定信息决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八)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上述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 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控内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第六十条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 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遵循以 下规范性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 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 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 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如涉及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 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 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 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证券法务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 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涉及具体业务部门的问题及时与对 应部门进行确认,拟订发布或回复的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法务部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 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回复。凡未经审核 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三)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 机构意见;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包 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六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查询人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的原件和底稿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查询申请,说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 查询理由等,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 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七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 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