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编号:2026-040
债券代码:127031
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 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2026〕13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
经查,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公司)由于部分贸易业务 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导致2018 年至2020 年分别多确认收入1.53 亿元、1.11 亿元、 0.15 亿元。公司相关年度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才学、总裁黄镔、财务总监杨小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公司、杨才学、黄镔、杨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 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 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在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和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8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进行整改,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财务、信息披露管理, 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