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6-30  鞍钢股份(00089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

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

2026-02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29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69,221,258股(其中内资股为7,957,681,258股,外资股为1,411,540,00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2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76,90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25%,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88,959,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32%;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7,94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9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44,809,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9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09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34%。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5,171,530,90299.90%4,582,0320.09%791,2900.02%通过

(2)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5,083,586,39598.20%4,582,0320.09%791,2900.02%

(3)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87,944,5071.70%00.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百分比
议案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6,721,3280.52%4,582,0320.09%791,2900.02%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26年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法律见证意见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和王冰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