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绿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2026年5月)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2026年5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 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与价值导向。突出战略落地、创新驱动、价值创 造等分配核心要素,引导经营提质增效,助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统筹当期业绩目标与 长远发展布局,构建长短兼顾、梯次衔接的薪酬激励体系。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健全与考核结果深度绑定的正向激 励机制,完善薪酬递延支付、履职责任追偿等管控约束机制,实现有
奖有罚、权责对等。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业绩贡献 为核心,科学构建薪酬体系;严守制度规范与合规程序,保障内部公 平、决策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股东会负责决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董事薪 酬方案,并听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董 事薪酬方案、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监控、指导薪酬制度及方 案的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党委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前置研究机 构,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方案及绩效评价,并 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 公司人资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资本部门负责拟定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十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结合公司年度综合经营业绩、个人业绩情况以及公司规划发展等因素 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其他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50%。
(一)董事薪酬
1.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根据所任具体岗位, 按照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内部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标准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 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 福利待遇。
2.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每年度可 给予一定的津贴。
3.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会通过的 标准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相关薪 酬规定、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个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 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 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津补贴) 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 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 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
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定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