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节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0  *ST节能(000820)公司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15楼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林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4,725,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3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1,80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025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102,924,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88%。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林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

方式表决;董事长朱林、副董事长余良程、董事董郭静、肖敏、独立董事钱传 海现场出席会议,崔博、郭永生,独立董事丁晓殊、王绍佳视频出席会议。部 分高管列席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63,166,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4%; 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 1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04%。

同意24,566,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55%;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42%;弃权1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2%。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63,166,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4%; 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 1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04%。

同意24,566,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55%;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42%;弃权1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63,151,2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4%; 反对1,426,6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9%;弃权 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同意24,551,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55%;反对1,426,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607%;弃权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63,152,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61%; 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 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同意24,55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20%;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42%;弃权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63,152,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61%;

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 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66%。

同意24,55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20%;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42%;弃权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6年度预计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63,152,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61%; 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 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同意24,55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20%;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42%;弃权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63,021,3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4%; 反对1,556,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0%;弃权 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同意24,42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1%;反对1,556,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581%;弃权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同意263,021,3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4%; 反对1,556,5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0%;弃权 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同意24,421,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81%;反对1,556,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9581%;弃权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案》

9、《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的议

同意263,152,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61%; 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 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1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56%。

同意24,552,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820%;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42%;弃权14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8%。

10、《关于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内部责任追究的议案》

同意263,166,9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4%; 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3%;弃权 1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504%。

同意24,566,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55%;反对1,424,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4542%;弃权1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2%。

以上所有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婉秋、陆梦琴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中国大陆地区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