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展能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6-17  和展能源(000809)公司公告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展能源股票代码:000809

信息披露义务人1:王海波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股份变动性质:因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导致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2:冉然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股份变动性质:因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导致权益变动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展能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和展能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 9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后续计划 ...... 17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分析 ...... 19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3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 24

第十节备查文件 ...... 25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上市公司/和展能源/公司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展中达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海波、冉然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次收购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直接控制和展中达66%的股权,王海波、冉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和展中达的实际控制人,从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天津纳晟天津纳晟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控制的企业,一致行动人
上海进德上海进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冉然控制的企业,一致行动人
宁波绿信宁波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冉然控制的企业,一致行动人
星诺嘉北京星诺嘉科技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
风光无限北京风光无限风能有限公司,杨宇、刘名控制的企业
恒辰景程北京恒辰景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海和启航北京海和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海波控制的企业
昌图润荣昌图润荣新能源有限公司,王海波控制的企业
北京启洲北京启洲能源有限公司,王海波控制的企业
广东建翡广东建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波控制的企业
北京和展北京和展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河北霆能和展霆能(河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新一致行动协议》2026年6月16日,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原一致行动协议》2023年5月16日,风光无限与宁波绿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终止;杨宇、刘名于2023年5月8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风光无限风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及于2023年5月24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已终止
《王海波、冉然一致行动协议》2026年6月16日,王海波与冉然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
财务顾问/东莞证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海波的基本情况

姓名王海波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6503001974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13911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冉然的基本情况

姓名冉然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3010219850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电话1890102****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一)王海波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序号任职时间单位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2019年8月至2023年4月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风机制造、风电服务、风电场投资与开发以及水务执行副总裁
22023年4月至今北京海和启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执行董事
32024年5月至今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铁岭市风机混塔装备制造、新能源投资开发、新能源工程承包及电力交易董事、董事长

(二)冉然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

序号任职时间单位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职务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1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风机制造、风电服务、风电场投资与开发以及水务等北方区域总经理
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总经理
22023年9月6日至今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铁岭市风机混塔装备制造、新能源投资开发、新能源工程承包及电力交易董事
32023年10月20日至今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铁岭市风机混塔装备制造、新能源投资开发、新能源工程承包及电力交易副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共同控制和展中达,并通过和展中达控制和展能源,除和展能源及其下属企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1天津纳晟王海波通过海和启航间接持股100%10,000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
序号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2上海进德冉然持股100%1,000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从事网络科技、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物业管理,财务咨询,旅游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宁波绿信冉然持股100%50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4和展中达天津纳晟直接持股30%、上海进德直接持股13.5%、宁波绿信直接持股12.5%,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通过一致行动控制66%股权73,000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
5北京启洲天津纳晟直接持股60%,上海进德持股20%,宁波绿信持股20%500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6昌图润荣北京启洲间接持股100%1,000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7广东建翡北京启洲直接持股100%4,120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特种设备出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终端计量设备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市政设施管理;节能管理服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不存在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王海波与冉然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因双方对外投资具有一致的经营理念,为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稳定性,双方于2026年6月16日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未来18个月内就行使和展中达的表决权保持一致行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王海波的意见为准。王海波与冉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前,王海波、冉然通过各自控制的企业分别间接控制和展中达30%、26%的股权,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展中达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杨宇、刘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风光无限与宁波绿信于2023年5月1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杨宇、刘名于2023年5月8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风光无限风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及于2023年5月24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均已到期。

2026年6月16日,王海波、冉然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和展中达实施共同控制。2026年6月16日,天津纳晟(王海波控制的企业)、上海进德(冉然控制的企业)、宁波绿信(冉然控制的企业)、星诺嘉(雷鸣控制的企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和展中达66%的股份。通过上述一致行动,王海波、冉然双方能够共同控制和展中达具有表决权股份的50%以上,能够共同控制和展中达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重要经营决策,并能够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海波、冉然成为和展中达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海波、冉然通过各自控制的企业分别间接控制和展中达30%、26%的股权,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展中达持有上市公司206,197,82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杨宇、刘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风光无限与宁波绿信于2023年5月1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杨宇、刘名于2023年5月8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风光无限风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及于2023年5月24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均已到期。

2026年6月16日,王海波、冉然签署《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和展中达实施共同控制。2026年6月16日,天津纳晟(王海波控制的企业)、上海进德(冉然控制的企业)、宁波绿信(冉然控制的企业)、星诺嘉(雷鸣控制的企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和展中达66%的股份。通过上述一致行动,王海波、冉然双方能够共同控制和展中达具有表决权股份的50%以上,能够共同控制和展中达及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重要经营决策,并能够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海波、冉然成为和展中达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系原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新的一致行动关系产生导致,和展中达实际控制人由杨宇、刘名变更为王海波、冉然。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和展中达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和展中达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和展中达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变更前后和展中达的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1天津纳晟21,90030.00%
2风光无限21,90030.00%
3上海进德9,85513.50%
4宁波绿信9,12512.50%
5星诺嘉7,30010.00%
6恒辰景程2,9204.00%
合计73,0001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海波、冉然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和展中达66%有表决权的股份,通过其所控制的和展中达持有上市公司206,197,823股表决权(占总表决权25%),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波、冉然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控制结构图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方式实施,不涉及交易对价,不涉及资金来源。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和展能源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王海波与冉然之间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

致行动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王海波乙方:冉然各方达成如下一致行动条款共同遵守:

一、各方同意对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

二、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

三、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四、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其他方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七、各方承诺,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也不得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其他行为。

……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直接或间接对外公告起18个月。到期后可由各方协商续约,或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

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二)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天津纳晟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上海进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丙方:宁波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丁方:北京星诺嘉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一致行动范围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和展中达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

第二条一致行动方式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确保王海波、冉然对公司的控制。

第三条内部协调与意见统一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王海波、冉然或其投资企业意见为准。

第四条股东会表决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其他方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董事会表决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相关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担任董事的一方不能参加董事会需要委托其他董事参加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中的其他方董事代为投票表决。

第六条禁止与第三方一致行动各方承诺,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署任何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也不得作出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协议生效与期限本协议一式六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直接或间接对外公告起18个月,到期后可由各方协商续约,或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海波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冉然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二)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审批情况

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六)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重组计划,但不排除以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为目的的资产处置或重组的可能。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更换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上市公司自身经营发展需要所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事宜,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如出现因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王海波控制的广东建翡主要从事电力工程建设相关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2025年度,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收入为6,762.21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为18.84%,主要客户有广东建翡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广东建翡的客户为昌图润荣,其为昌图润荣风电项目提供工程承包服务,未承接昌图润荣以外的第三方客户的项目。

王海波控制的昌图润荣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拥有500MW风电厂,上市公司在河北、河南、内蒙、新疆等地拥有已建成约250MW、在建约750MW风电厂,虽然昌图润荣与上市公司均从事风电发电业务,但由于电厂所在区域不同,发电业务受地域限制存在局限性,因此不构成同业竞争情形。

为最大限度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实质性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存在与和展能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除服务于北京启洲控制的企业外,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可能与和展能源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获得任何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与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该等商业机会或投资项目优先推荐给上市公司。

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利用对和展能源的股东身份及控制权进行损害和展能源及和展能源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四、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海波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冉然为上市公司董事与副总经理。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且王海波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职务,冉然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1~3月,上市公司与王海波、冉然控制的昌图润荣、广东建翡发生关联方销售合计17,787.61万元、12,518.43万元、

633.66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46.47%、34.88%、8.38%,预计未来与王海波、冉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将大幅降低。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审议及信息

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明确承诺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和展能源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和展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和展能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已于2025年9月取消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已于2025年9月取消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优先股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司法拍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各方不存在违背此前承诺的情形。

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王海波、冉然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和展中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天津纳晟、上海进德、宁波绿信、星诺嘉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前24个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海波

签署日期:2026年6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冉然

签署日期:2026年6月1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健实赵楠

法定代表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6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和展能源股票代码0008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海波、冉然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其他?(《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A股王海波:间接持有公司61,240,7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3%;冉然:间接持有公司53,611,4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普通股A股王海波:间接持有公司61,240,7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43%;冉然:间接持有公司53,611,4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0%;同时,二人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间接控制公司206,197,8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是否免于发出要约是□否□不适用?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海波

签署日期:2026年6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冉然

签署日期:2026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