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控制: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8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中国航发长春控制(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北区天威路567号)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浩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6人,代表股份699,010,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4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64,678,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3人,代表股份134,332,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1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2人,代表股份35,59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2人,代表股份35,598,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7%。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93,026,810 | 99.1439% | 5,649,617 | 0.8082% | 334,425 | 0.0478%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9,614,316 | 83.1901% | 5,649,617 | 15.8704% | 334,425 | 0.9394% | |||
| 2.00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97,966,127 | 99.8505% | 863,700 | 0.1236% | 181,025 | 0.0259%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4,553,633 | 97.0652% | 863,700 | 2.4262% | 181,025 | 0.5085% | |||
| 3.00 |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97,948,127 | 99.8480% | 758,100 | 0.1085% | 304,625 | 0.043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4,535,633 | 97.0147% | 758,100 | 2.1296% | 304,625 | 0.8557% | |||
| 4.00 |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698,067,127 | 99.8650% | 624,900 | 0.0894% | 318,825 | 0.045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4,654,633 | 97.3490% | 624,900 | 1.7554% | 318,825 | 0.8956% | |||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2、3、4为普通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刘军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定辉、刘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