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沈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工作基本原则如 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群体的双向交流机制,主动听取 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 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诚信互利,形成尊重投资者的公司股权文化;
(三)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自律性,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以下统称“分析师”);
(三)媒体;
(四)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前进行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指定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包括:负责组织拟订、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 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有责任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从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方面;
(五)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鼓励
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代表公 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沈阳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