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3: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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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二)收到行政裁定书的日期:2026 年3 月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3 月1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驳回原告厦门钧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钧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新平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重整投资人之一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负责人:柯玉宗,局长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宇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退市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8 月5 日,市资源规划局向钧乾公司作出编号2025005(资源)《不动 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讼争不予受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25 年8 月5 日,钧乾公司申请的坐落于沙坡尾20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如下:1.身份证件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经核 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根据《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结合业务件实际情况,现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经双方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受理。1.应补充提交:① 投资达到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②权籍调查成果;③依法需缴纳税 费的,提交税费缴纳凭证。2.由转移登记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 请不动产登记。钧乾公司不服,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请求:1.撤销市资源规划局作出的讼争不予受理告知书;2.判令市资源规 划局立即将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20 号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钧乾公司名下。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驳回原告厦门钧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闽0203 行初436 号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