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陈帮国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帮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陈帮国:
经查,你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或公司)监事,你配偶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00股,成交金额合计3,991.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6,25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陈帮国先生,陈帮国先生及其配偶王丽女士高度重视安徽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