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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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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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发布日期:2026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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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管理机构...... 3
第三章绩效与履职评价...... 3
第四章薪酬构成与发放...... 4
第五章薪酬调整...... 4
第六章止付追索...... 5
第七章附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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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与薪酬发放管理办法
编号:YG/RL/BF06/V2026 页码:第3 页共6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经营管理部、人力行政中心、财务资金中心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 披露。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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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根据在公司履职情况领取报酬: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全职工作的其他董事实行 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 万元(税前),按月发放,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 全职工作的董事,薪酬标准根据任职职务与管理责任确定,其薪酬结构及管理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规定 执行,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在公司全职工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岗位的任职资格、能力、任职级别与年限、责任、工作强度、岗位 价值和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绩效评价体系(含标准、程序)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业绩 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包含季度绩效薪酬、年终绩效薪酬、专项奖金等组成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为了建立起较有竞争力的薪酬激励体系,公司将结合经营情况、行业发 展趋势和市场情况,适时推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年金计划、补充商业保险、额外养 老保障等项目。
第十二条公司将结合行业特征、发展阶段、业务模式等因素,逐步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适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公司政策调整、发展战略变化以及 公司整体效益情况等,公司将相应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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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调整等。公司董事会换届聘任新一届的经营班子成员,或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时, 公司也将适时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 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 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 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导致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本条所涉追回机制不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而免除,离职后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本条行为的,公司可依法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薪酬与收入。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任期内岗位调整变动等原因离 任或变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其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公 司按法律法规进行代扣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 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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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营班子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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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